窦仪记载较少
字 可象
字可象,蓟州渔阳人。窦氏五龙之一。宋初礼法大臣,通律令。963年判大理寺,主持编定《宋刑统》三十卷,为宋代刑法之本。966年卒。
生平年表
960年
宋初为中书舍人,迁翰林学士,参定礼仪、制度。
出处:《宋史·窦仪传》原始史料、《续资治通鉴·卷2》原始史料
963年
判大理寺,奉诏编集《建隆刑统》(《宋刑统》)三十卷,为宋代法典之基。
出处:《宋史·窦仪传》原始史料、《续资治通鉴·卷3》原始史料
966年
乾德四年卒,太祖悯其家贫,赐其家缗钱。
出处:《宋史·窦仪传》原始史料、《续资治通鉴·卷5》原始史料
人物关系
窦仪 —举荐→
师颃
师颃建隆二年举进士,窦仪典贡举,擢之上第。
出处:《宋史·卷296》原始史料
赵匡胤 —君臣→
窦仪
开国礼法大臣,主持编定《宋刑统》。
出处:《宋史·窦仪传》原始史料
相关人物
史料出处
《宋史·窦仪传》原始史料
《续资治通鉴·卷2》原始史料
《续资治通鉴·卷3》原始史料
《续资治通鉴·卷5》原始史料